啊,
伟大的、有力的、真实的、自由的
俄罗斯语言啊!
屠格涅夫《俄罗斯语言》
《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移民登记法》2006年6月30日国家杜马通过,2006年7月7日联邦委员会批准通过,2007年1月15日起正式生效。这些法令制定了有关外国公民在俄罗斯境内逗留问题的新规则。
1、获得流动人口登记卡,表格需用俄语填写,个人资料要符合证明身份的证件上的信息。 流动人口登记卡表格上有俄、英两种文字。
2、获得临时居住许可证,需持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者、海上游船的乘客、海船或河船或其他交通工具的全体乘务人员、在俄罗斯联邦过境的人员、边境地区的居民、因特别目的而免签证来到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其中包括在边境地区从事贸易和经济活动以及从事旅游和建筑业的人士除外)必须到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递交:1)领取临时居住许可证的申请书;2)证明身份的证件;3)边防检查机关在您进入俄罗斯联邦时盖了章的或盖有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印章的流动人口登记卡;4)因领取临时居住许可证而交纳的国税收据(国税额为400卢布)。
3、关于确认居住情况的报告
1)向临时居住许可证或常住许可证发放地的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递交报告。如果变更居住地,要按照规定向居住地机关报告。如果没有居住地点,要向外国公民登记地机关报告。自获得临时居住许可证之日起或自上次递交报告之日起,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有临时居住许可证)应在一年有效期结束前两个月内亲自递交报告。如果有文件能证明存在正当原因,可以晚一些递交报告,但不能超过6个月。
报告应该附有:收入情况、报税单副本或能够证明一年来的收入数额和收入来源的其他文件,以及超过两个月期限后应有的证明文件。
2)常住的外国公民(有常住许可证)应该每年亲自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递交报告,或者按规定在出示能确认身份的证件以及常住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邮寄的方式递交报告。需要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官员或联邦邮政机构工作人员在报告上面和留在外国公民手中的报告用纸可撕下部分上签字来确认已收到报告。
4、必须在居住地点和逗留地点登记
1)在俄罗斯联邦临时逗留或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应该在抵达逗留地点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报告相关情况。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应该在抵达逗留地点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报告抵达逗留地点一事。
2)来俄罗斯联邦不超过3天的外国公民不必在逗留地登记,住在饭店、疗养院、度假村、寄宿学校、驾车旅游者宿营地、旅游基地、医院、其他的保健机构或社会服务机构中的外国公民不受此时间限制。
登记和撤销登记的全部手续由接待方负责办理。为了在逗留地登记,外国公民应该向接待方提供证明身份的证件、流动人口登记卡和签证。
3)在居住地点登记,在获得临时居住许可证或长期居住许可证后,外国公民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在居住地点登记。登记申请表需要两份,而且应该在居住地登记的每个外国公民都要填写申请表。 不满18岁的外国公民的登记申请表由他们的父母或合法代表以他们的名义递交。
4)外国公民应与登记申请表同时递交的还有:证明其身份的并得到俄罗斯联邦承认的证件;常住许可证或临时居住许可证;证明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使用住房的文件(合同、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文件)及其副本;证明交纳国税的文件。
5)无国籍人士应与登记申请表同时递交的还有: 常住许可证或临时居住许可证; 证明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使用住房的文件(相应的合同、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文件)及其副本;证明交纳国税的文件。
如果缺少必要的和(或)符合规定的文件,递交的文件将被退回,也不予以办理登记。为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办理居住地登记的期限不超过临时居住许可证的期限,且只能在他销掉原居住地的登记之后才能办理。
(详见:http://ru.china-embassy.org/chn/zfhz/elsflyd/t8795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