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
伟大的、有力的、真实的、自由的
俄罗斯语言啊!
屠格涅夫《俄罗斯语言》
《俄罗斯联邦教育法》是苏联解体后俄罗斯颁布的第一个教育法。1992年7月经联邦总统批准发布实施。分总则、教育体系、教育体系的管理、教育系统的经济、实现公民受教育权利的社会保证、教育系统的国际活动6章,共58条。包含国家制定教育政策的原则、教育组织形式、各级各类教育的实施、各级政府部门的教育权限、教育机构的权限和职责、教育机构的经营性活动等多方面内容。
1996年1月作了补充和修正,主要在学校管理、教育机构评估、教育机构的劳动财产安全、教育工作者的劳动报酬等方面做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普通教育的三个阶段,即初等教育、基础教育、完全中等教育及初等职业教育为免费教育和普及教育,通过考试首次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也免费;学校除国立和地方设置外,还包括私立或由团体和宗教组织设置;允许国立和地方学校提供收费的补充教育服务,如开设一些教学大纲未规定的课程或增加某些学科内容等;增加教育机构的类型,如高校后职业教育机构、成人或儿童补充教育机构等。
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有:
1.提高了辍学年龄
经学生家长和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同意,学生可在结束普通基础教育之前辍学。旧版教育法规定辍学年龄为14岁,而新版将这一年龄提高到15岁。这一改动可使辍学的学生能够根据劳动法就业,同时在夜校继续学习。教育机构如因学生违法或屡次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必须要开除学生的话,应待其年满14岁以后。
2.增加了新的教育机构类型
在原有教育机构种类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大学后专业教育机构、成人补充教育机构和儿童补习教育机构。
3.学校管理方面
新版教育法规定,学校由校长领导并进行自治。自治的基本形式有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督导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等。学校自己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自治机构选举的程序、职权等问题由学校自行确定并写人学校章程。
4.教育机构的评估
新版教育法增加了两段内容:(1)新办教育机构的初评只能在该机构首届学生毕业之后,且不得早于该机构获得办学许可证后三年,并且应该有一半以上的毕业生评估成绩合格。(2)新办的小学、普通中学、完全中学的评估应分阶段进行,即先小学、再普通中学,最后是完全中学。
5.教育机构中的劳动关系
旧版《教育法》规定教育机构的领导应同所有的工作人员签定从1天到5年的书面合同;新版《教育法》改为:自1996年1月23日起,教育机构领导在录用人员时应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18款的规定同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劳动合同(协议)的条件不应与《劳动法》相抵触,领导在录用人员时一般只签订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只有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如延聘教师讲授今后不再开设的课程、应工作人员自己提出的书面要求等),才与工作人员签订定期的劳动合同。由于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定,因此工作人员有权在学年的任何时候解除合同,不过必须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通知校方。在提交通知的两周以后,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工作,校方应发给其劳动证,与其结清帐目。
6.对教育工作者劳动报酬的支付
新版《教育法》给教育机构提供了以下自主权:.确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式和体系;确定工资额度;确定各类补贴、津贴和奖金的额度。
7.教育机构的财产关系
新版《教育法》规定,教育机构对资金、财产和其他所有的设施拥有所有权,这些财产包括:从自然人或法人处得到的,作为礼物、捐赠的财产;.根据遗嘱得到的财产;集体创造的知识产品;个人活动,包括创收和提供有偿教育劳务所得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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